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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臺灣家暴/親密關係暴力加害人電子監控(科技監控)修法建議(下)

對臺灣家暴/親密關係暴力加害人電子監控(科技監控)修法建議(下)

整理各國的法律與實施經驗後,接下來將介紹國內電子監控的相關法律、實施制度、對象規定,以及婦女救援基金會多年實務經驗發現和詢問被害人可能家防法增修電子監控擔心,進而提出修法的建議。

現有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可命令加害人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高危機家暴/親密暴力或是跟蹤騷擾之加害人亦可適用。

台灣已有實施單向加害人電子監控制度(科技設備監控),利用高科技裝置取代傳統人身羈押或強化社區處遇的司法輔助制度。由司法院與法務部共同推動,並委託臺灣高等檢察署成立「科技設備監控中心」負責24小時即時掌握受監控者的行蹤。電子監控方式有1.穿戴式裝置(電子腳環/手環):要求被告或加害人必須全天候配戴,裝置內建 GPS 衛星定位與 GIS 地理資訊系統,能精確記錄其行動軌跡並將數據即時傳回監控中心。2.居家讀取器:安裝於受監控者的住處(功能類似小型訊號接收基地台)。3.電子圍籬(地理隔離):劃定禁止離開、進入的區域。

目前實施電子監控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一是防逃的刑事被告:據《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法院或檢察官在裁定被告限制住居、具保或責付時,得命其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以防止被告逃亡、湮滅證據或騷擾證人。一是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就是社區監督):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針對假釋出獄或緩刑中付保護管束的性侵害犯,若評估有再犯之虞,得施以電子監控以執行宵禁或限制特定區域活動。
而在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第1項2款,有提到可命被告(加害人)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此條文意味,家暴或親密關係暴力、跟蹤騷擾案件,只要進入刑事案件,法院同意停止羈押都可以命令加害人配戴電子監控和遵守。
由上所述可得知,臺灣司法單位原本可運用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命令高危險的家暴/親密暴力或是跟蹤騷擾加害人(例如跟蹤騷擾殺害啦啦隊成員的加害人)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

將要求加害人接受電子監控命令放在民事保護令,恐造成被害人擔心被報復和被責難對象。

目前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版本中,有提到是在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後或刑事評估高危險再犯命令,還是放在民事保護令聲請款項呢?前提是,需要先考量是採取雙向電子監控(被害人需要配戴儀器,涉及隱私需要被害人同意),或是單向電子監控。
婦援會社工人員詢問服務被害人對於加害人配戴電子監控意見,發現被害人只要聽到雙向電子監控需被害人同意才能配戴,便擔心被加害人事後各種報復行為。依據婦援會服務經驗,被害人可能不了解實施電子監控條件和限制而提出聲請電子監控民事保護令。等待審理或核發後,擔心加害人各種進行報復手段或周遭親友情緒勒索、威脅和壓力下,恐將撤銷保護令,造成資源耗費。同時,被害人需要24小時配戴手錶或手機電子監控儀器,如被害人拿下裝置、忘記充電或到移動到無法接收訊號的場所,例如地下室,或是其他因素,導致未留意警報響起,未立即採取應變行動而造成傷害事件發生時,被害人將成為眾人責難對象,造成心理和生活困擾。

電子監控受限環境條件,家暴/親密關係暴力雙方生活空間多重疊,恐造成假警報
從國內外實施電子監控制度實施經驗,發現科技監控儀器受限環境條件而影響監控功能,例如不同區域不同大樓卻觸發警報。臺灣地狹人稠,被害人與加害人生活環境多在同一城市、鄉鎮、區域甚是同一社區。雙向監控只要雙方距離超過限制範圍內,警報便會響起,監控中心必須進行判斷採取行動,而被害人同時收到訊號需要立即採取行動,但實際上加害人可能因為工作、購買生活物品等活動進入限制範圍內。

加害人可能透過故意觸動警報,造成被害人及其子女經常處在高度警戒壓力環境
實務中,有加害人被核發遠離令、遷出令時,故意會在限制距離內徘徊或故意違反造成被害人恐懼。一旦實施雙向電子監控,有加害人為了報復或了解被害人居住地,得知被害人收到警報時,可能多次故意靠近觸發警報,尤其在半夜觸動時,將造成被害人及其子女時時處在高度警戒狀況,產生焦慮和壓力,影響被害人及孩子生活穩定。

實施電子監控制度後,不僅難以完全防止家暴/親密關係暴力重大案件發生,還必須花費龐大財力、人力、物力建置科技監控中心。。
婦援會整理114年至115年5月11則重大家暴/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新聞,發現有9則暴力重傷或致死是因分手或衝突暴力,且過往甚少有求助家暴防治網絡紀錄。不管臺灣現行規定或是各國針對高度再犯風險、曾違反保護令、具有自殘或殺人傾向、或涉及武器、持刀傷人等嚴重家暴犯罪者,採取電子監控制度規定,恐都難以適用於上述案件。同時,國外經驗發現,電子監度制度因為極端加害人,利用警力趕往現場的「時間差」、訊號死角、加害人自行剪斷、破壞裝置、等因素,造成被害人遭到殺害之案例。
電子監控制度除了要有法源依據外,還需要花費龐大經費採購高科技設施設備和建置監控系統、24小時監控人力和龐大支援警力。如果是採雙向電子監控方式,每年花費經費更多,依西班牙經驗還需要24小時社工人員、心理諮商專業人力搭配。國際上已有多個國家被其網絡專業人員批判因為政府經費不夠、處理因應人力不夠、應變流程、行政程序等限制,導致被害人仍被殺害案例,以及為被害人過於依賴電子監控而輕忽暴力危險程度和輕視人身安全計畫重要性。

因此,綜合國內外經驗和服務被害人實務經驗,婦援會對於修法建議如下:
1.    不增修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高危險家暴/親密關係暴力、多次違反跟蹤騷擾的加害人,先以刑事訴訟法第116-2條命令加害人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並由現行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執行。
2.    如果要增修家庭暴力防治法,應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刑事程序增加,不宜放在民事保護令款項,並先採單向電子監控方式執行,且由現行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合併執行,如此可減少雙向電子監控對被害人及其子女產生負面影響外,亦可減少政府經費、人力負擔。
3.    降低未求助未通報重大家暴/親密關係暴力案件發生,可擴大防治宣導,增加親密關係情感教育、分手前後危機辨識、高衝突因應、情緒管理等教育宣導,避免降低因為分手、衝突情境中,一方或雙方情緒失控而失手殺害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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