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看到他的名字出現,我真的很害怕,以前從來沒有這樣的感覺,也從來不覺得會發生在自己身上。影片是我們還在一起時拍的,他當初有答應我會刪掉的,但是他竟然……。」
面對前任伴侶以威脅散布性影像作為報復的手段,Nancy(化名)感受到前所未有的恐懼,以及深深的背叛感。
「數位性暴力」指的是未取得當事人同意,而做出…
◆ 私自拍攝性影像(含照片及影片)
◆ 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本人意願之方式拍攝性影像
◆ 公開散布、傳送性影像
◆ 恐嚇威脅、勒索要散布或傳送性影像
◆ 以Deepfake方式將人臉合成至性影像上
- 服務緣起
隨著相機、手機等拍照攝影工具普及,並伴隨網際網路傳播科技之快速發展,近年來年輕族群常有拍攝裸露或性愛影像(以下簡稱性影像)之經驗,卻經常出現彼此關係破裂後,遭某方用以恐嚇威脅,甚或惡意散布於網路,例如透過Line、Facebook等散布予對方親友、網友,甚或將之張貼於色情網站供網友觀覽傳閱,成為報復、脅迫、勒索性行為、破壞被害人名譽及人際社交關係的犯罪手段。此種犯罪引發國際間高度關注,泛稱為「復仇式色情」(Revenge Porn)或「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Nonconsensual pornography),亦為親密關係暴力中常見的犯罪態樣。
婦援會自2015年起即開設被害人求助專線,提供被害人諮詢服務。我們服務超過千位被害者的服務經驗發現,約60%求助的被害人是18至35歲的青年族群,其中8%拍攝影像時未滿18歲,而我們所服務的被害人中,最小的年紀是12歲,顯示現在青少年高度使用網路科技,卻對拍攝性影像可能帶來的風險瞭解不足,容易在與伴侶分手後,變成對方威脅恐嚇或傷害的工具。
我們更發現,54%的被害人拍攝這類性影像時,是在雙方同意下拍攝,或自拍後透過Line、IG等常用通訊軟體傳送給伴侶觀覽,原本僅是伴侶間極為私密的情趣,沒想到最後成為揮之不去的夢魘。因為除了來自前任伴侶的翻臉威脅之外,許多人忽略了傳送的照片即使在雙方手機內刪除,還是可能透過手機截圖、上傳雲端硬碟等方式被保存而成為日後的不定時炸彈。
- 服務方式
1. 面對面訪視
2. 電話訪視
3. 數位訪視(透過LINE、簡訊等各種數位通訊軟體進行聯繫)
4. 電子信件
- 服務內容項目
1. 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2. 陪同服務,如:報案、出庭、就醫等
3. 司法服務,如法律諮詢、保全證據等
4. 網路影像下架協助。
5. 轉介服務,如:心理諮商、法律扶助等
6. 資源資訊提供
7. 人身安全討論
8. 相關補助/物資申請
9. 責任通報
10. 其他服務
11. 設立「數位性暴力被害人 求助網站」提供專業諮詢: https://advocacy3.wixsite.com/twrf-antirevengeporn/home
12. 未得同意散布性影像 求助諮詢專線: 02-2555-8595 #31、#32
- 提倡與法案
此種惡意散布性影像的犯罪行為,近年來越趨氾濫,由於網際網路大量複製、快速傳播的特性,更逼使被害人遭受極為嚴重、長遠,甚至難以挽回的持續性身心傷害。有鑑於此,我們結合許多長期致力防治性別暴力、協助被害人復原的非營利組織,以及多位法律界學者、傳播界學者、律師,共同推動防治散布性影像服務與倡議工作。
1. 與各國相關倡議團體連結,舉辦大型國際研討會分享國際倡議現況與趨勢。
2. 於2017年邀集司法人員、學者專家及實務工作者組成小組,歷經一年研擬完成《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積極推動立法。
3. 2023年三讀通過數位性暴力相關四法修正,包含《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性影像」定義及「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專章,增訂業者移除影像義務,並加重處罰,提供保護被害人機制。在同年三讀修正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散布被害人性影像納保護令範圍,杜絕恐怖情人。
- 教育宣導
前往校園、社區,向學生、民眾進行教育宣導,推動「不點閱、不下載、不分享、不譴責被害人」等4大原則。此外,亦針對社工、教師、心理師、律師、警察等網絡人員,舉辦專業人員訓練,共同防治數位性暴力。
一、認識性私密影像的拍攝情境與取得手段
分析國內外相關案例,性影像可能的拍攝情境與取得手段,大致可分為以下五種類型,其中「自拍型」與「合意拍攝型」,對方取得、保有相關性影像都是合法的:
- 自拍型:自行拍攝留存,或自拍後傳給對方。
- 合意拍攝型:在彼此同意或半推半就(未遭受暴力)的情況下拍攝。
- 強制拍攝型:遭對方以暴力或威脅手段而被迫拍攝。
- 偷拍型: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到拍攝,可能狀況包含以下
例如:
- 遭伴侶(或第三人)私自安裝攝影裝置,在性行為/更衣過程中拍攝
- 在熟睡或酒醉等意識不清情況,遭伴侶(或第三人)未經同意拍攝
- 在進行視訊裸聊的過程中,遭對方未經同意側錄
- 在如廁過程,遭他人未經同意拍攝
- 竊取型: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竊取當事人自行儲存的性影像,可能的狀況包含以下
例如:
- 駭客透過入侵電腦、破解雲端儲存空間等方式取得
- 因侵占當事人遺失、送修的電腦或手機等電子設備而取得
- 乘當事人不注意時,將其性影像私自傳到自己的電子設備中
二、自我保護及報警處理
- 若對方透過電話、簡訊、Line等方式,恐嚇威脅要散布您的性影像:您可嘗試將電話通話內容錄音存證,或是將其傳送之恐嚇文字,透過全螢幕截圖/錄影方式存證。
- 若對方將您的性影像刊登在臉書、IG等社群網站,甚或色情論壇:可向網站檢舉至關閉其帳號,同時您可將遭散布之證據,透過全螢幕截圖/錄影方式存證,儘量包含以下:
- 談話前可先向相關機構求助諮詢
- 可選擇利用訊息、電話方式,遠端與對方溝通
- 避免單獨前往,由親友陪同
- 地點儘可能選擇公開場所
- 談話時儘可能語調和緩、情緒勿激動,不要以行動或言語激怒對方
- 可嘗試以手機錄音功能或錄音筆等設備進行蒐證
三、法律
如果您正面臨遭對方以性影像威脅,或已經實際遭到散布,請先保持冷靜,避免自責!我們在此提供幾個關於法律、蒐證、求助的簡單步驟,可讓您做為參考:
對方的行為(無論是威脅恐嚇或已散布)皆需負擔刑事及民事上的責任!請先確認您所遭遇的處境以及對方的行為,是否已有下列一種或多種狀況:
*每個案件都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法律適用上的差異,建議您仍應洽詢律師做進一步的討論喔!*
1. 對方可能構成的刑事犯罪:
被害人未成年
- 若您尚未滿18歲,遭對方拍攝甚或散布您的性影像,則對方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被害人已成年
- 若您的伴侶破解密碼或乘您不注意時,自您的電腦、手機或雲端硬碟等儲存空間,竊取您的性影像,或加以散布,則對方可能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及《刑法》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 若您當初並不知道自己遭到拍攝性影像(偷拍),則對方可能觸犯《刑法》偷拍性影像;而對方如果已將這些偷拍的性影像加以散布,則可能觸犯《刑法》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 若您當初是遭到對方以暴力或脅迫手段(如毆打、拿武器威脅)等方式,被迫拍攝性影像,則對方可能觸犯《刑法》強制拍攝性影像罪
- 若您當初是自拍性影像傳給對方,或是在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拍攝,但事後對方將這些性影像散布予其他人觀看,則對方可能觸犯《刑法》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
- 若對方以性影像恐嚇威脅您(如要求復合、要求金錢、發生性行為等),則對方可能觸犯《刑法》恐嚇罪、恐嚇取財罪、妨害性自主罪等
- 行為人可能需負擔的民事責任:
- 若對方因故意或過失行為而侵害您的權益,或是因其行為而對您造成名譽、隱私、人格等權益之侵害等,可主張《民法》侵權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