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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者知法犯法!婦援會呼籲強化警政監督機制
2026-05-15

執法者知法犯法!婦援會呼籲強化警政監督機制

據5月5日報導指出,台南一名陳姓員警於去年擔任警備隊長期間,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一名15歲少女,並要求對方拍攝胸部及私密處等性影像影片5部與照片35張供其觀覽,之後更進一步與該名未成年少女發生兩次性關係。後續因少女母親察覺女兒行為異狀,報警提告後,全案才因此曝光。

據了解,法院合議庭審酌陳姓員警於偵查及審理過程中坦承犯行,且無前科紀錄,並已與被害人及其監護人成立調解及完成賠償,因此認定其犯公務員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付保護管束,另須提供120小時義務勞務及接受3場法治教育課程,全案目前仍可上訴。

對此,婦援會認為該判決與陳男身為執法人員的專業身分相比,行為背後的結構性問題更應受到社會與體制的嚴肅重視。

首先,從法律素養來看,陳男身為資深警察並擔任主管職,不可能不清楚即便對方同意,也不能構成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之正當理由。依據《刑法》第227條規定,即便對方同意,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仍屬觸法;而誘使兒少拍攝私密影像,更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換句話說,陳男明知該少女未成年,卻為滿足個人性慾,而誘騙性影像且與對方發生性關係,顯見其對女性性自主權及兒少保護權益侵害的認知嚴重欠缺,單純的「補償賠償」恐難掩蓋其價值觀的崩壞。

其次,警察在社會客觀認知中,是守護弱勢與兒少安全的最前線,陳男未考量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仍利用自身年齡、權力與關係優勢與少女建立不對等互動,最終造成被害人在案發後出現難以平復之心理傷害,更嚴重毀損了警界正義的形象,可能導致民眾未來在面臨受害情境時,對求助管道產生疑慮與不信任。

最後,基於上述考量,婦援會針對制度與社會大眾提出以下呼籲:

1.    加強警政監督機制、教育或心理輔導:警察機關應將此案視為警訊,針對此類型案件應了解其犯案動機與目的,進而進行軟硬兼施的內外控監督機制,進行「性別平等」與「職業道德」教育或心理輔導,確保執法者具備正確的權力與性平觀念。
2.    提高數位身體隱私防範意識:婦援會發現加害人經常透過「兩人已是親密關係」為由,要求被害人提供性影像。提醒家長與青少年,在網路交友過程中,若收到涉及性暗示、誘導拍攝或傳送私密影像的要求,應立即提高警覺,以免受騙。
3.    保留證據,積極求救:若不幸遇到類似情況,請務必保留相關證據,並儘速向可信任之專業機構(如婦援會、性影像處理中心),或陪同未成年進行報案處理,進而請檢警快速扣押證據,以避免性影像外流。

兒少保護不應有死角,特別是來自執法體系內部的傷害,我們更需透過體制改革與社會共監督,共同織起這張安全防護網。

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483057?from=searchres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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