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性侵追訴期延長!我的舊案還能提告嗎?關鍵在「是否已過期」】
行政院會2026年1月29號通過法務部擬具的《刑法》及《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最具指標性的,是《刑法》第80條修正草案及《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修正草案,將性侵害案件,於被害人滿20歲以前不算入追訴權期間,以充分保障未成年時遭性侵害的被害人。
法務部參考奧地利刑法、日本刑事訴訟法規範,將性侵害犯罪於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中。考量到性侵害犯罪本質具有隱密性,被害人案發時如尚未成年,對於性侵害犯罪後往往因心理創傷、未能充份理解可行使上之法律權利,或因與加害人間權力不對等,使被害人未能及時尋求社會資源援助,遇到追溯期時效屆滿的情況,將無從透過刑事司法實現正義。修法草案將涉及《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二項第二款、第334條第二項第二款或第348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罪者(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相關條文),於被害人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刑法施行法》第8條第2項修正草案:於中華民國0年0月0日修正之刑法第八十條第三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適用前條之規定。
《刑法》第80條原先只將涉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權時效定為20年。在2006年7月1日修法後,發生死亡結果之案件可無限期追溯;犯罪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222加重強制性交及未遂罪),改為有三十年追訴權時效;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224強制猥褻罪),則為二十年。若未來修法通過後,尚未過期的舊案,新法規定可以獲得延長時間。
婦援會整理追訴權時效演變(以被害人 15 歲遭性侵為例),以強制性交罪(及未遂)為利,法律對追訴期經歷了三個階段的變化:
1. 2006/6/30前發生性侵害,從案發日開始起算追訴期10年,被害人須於25歲前提告。
【情境一:已經過期】(無法適用新法)
* 案例:某甲在 2000 年受害(適用舊法 10 年),時效在 2010 年(他 25 歲時)就已經屆滿。
* 分析:即便現在修法通過,因為追溯期時效早已結束,法律無法讓死掉的時效復活。
* 結果:無法提告。
2.2006/7/1之後發生性侵害,從案發日開始起算追訴期20年,被害人須於35歲前提出。
如果是加重性交罪,從案發日開始起算追訴期30年,被害人須於45歲前提出。*註:加重強制性交(如兩人以上共同犯案、攜帶兇器等)原本時效即為 30 年。
【情境二:正在倒數中】(可適用新法,時效延長!)
* 案例:某乙在 2015 年受害(適用現行法 20 年),原本時效會在他 35 歲時(2035 年)屆滿。
* 分析:若新法在2026年實施,當時某乙才26 歲,時效尚未屆滿。
* 結果:直接適用新法。他 15 歲到 20 歲這 5 年的期間將被「扣除」,時效截止日將自動延長 5 年,從 35 歲延長至 40 歲。
3.草案通過後遭到性侵害,從案發日開始起算追訴期20年,被害人須於40歲前提出。
【情境三:未來案件】(完全適用新法)
* 案例:某丙在新法通過後受害。
* 分析:直接適用新制。
* 結果:時效從他滿20歲生日才開始倒數,保障至40歲前皆可提告。
婦援會發現行政院此次的修法,對於已發生舊案的被害人適用有限。舊案能否可以提告需要看依照當時的法律,時效是否已經「過期」。如果還沒過期,新法一過,就能獲得延長的時間
婦援會支持讓受害者的追訴時效從「成年後」才開始跑,可以確保每個人都有足夠成熟的身心狀態來尋求正義。但是,如依行政院版本來看,對於現正等待修法後可以適用舊案的被害人而言,恐怕仍有困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