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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公告 / 【黃姓資深藝人三審定讞,婦援會呼籲政府各單位犯罪紀錄和不適任名單查詢系統,應永久記錄且真實記載有兒少性剝削犯罪事實】
【黃姓資深藝人三審定讞,婦援會呼籲政府各單位犯罪紀錄和不適任名單查詢系統,應永久記錄且真實記載有兒少性剝削犯罪事實】
2026-05-11

【黃姓資深藝人三審定讞,婦援會呼籲政府各單位犯罪紀錄和不適任名單查詢系統,應永久記錄且真實記載有兒少性剝削犯罪事實】

黃姓資深藝人因持有逾2千部兒少性影像遭起訴,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8月徒刑,二審判決是以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檢察官對於二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後,日前三審結果駁回上訴並定讞。

雖然黃姓資深藝人購買和持有上千部兒少性影像,由於該案件適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未修改之舊法條,再加上不認罪、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一審被判決八個月。二審改以五年以下的個資法,再加上與全部被害人達成和解,判決結果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可緩刑四年。

婦援會可以理解法官改以個資法判決原因,但是只依違反個資法恐怕無法呈現該案件全貌,將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的事實。緩刑四年結束後,只要緩刑沒有被撤銷,四年後就沒有犯罪紀錄。即使沒有被撤銷,犯罪紀錄也可能是違反個資法罪名而非違反兒少性剝削罪名。此意味著四年過後,加害人仍有機會可承接國內外兒少相關工作、志工、活動人員、企業機構設立等。

國內外對於兒少相關活動的委託單位、人員聘用、活動講師或志工等,通常會限制或禁止曾有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危害兒少的犯罪紀錄者參加。四年後可能因為無犯罪紀錄或只被登載違反個資法罪,而難以限制其參加。
婦援會呼籲內政部、教育部、衛福部、等各單位犯罪紀錄和不適任名單查詢系統,應永久記錄且真實記載有兒少性剝削犯罪事實。

婦援會提醒民眾,兒少性影像被拍攝、重製、觀看、散布、持有、販賣、購買不僅是犯罪行為,也造成被害人終生的身心傷害和生活影響。一旦發現性影像,請勿觀看、下載、分享、購買,同時亦可發揮友善路人甲精神,進行檢舉、告發、或向性影像處理中心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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