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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8 年半改判 11 個月:育幼院偷拍案背後的法律困境與兒少權益
2026-03-25

從 8 年半改判 11 個月:育幼院偷拍案背後的法律困境與兒少權益

據3月19日的報導指出,台北市某兒福中心的蕭姓生活輔導員被控利用照顧8名7到11歲男童的機會,多次用手機拍攝其全裸洗澡的過程。一審台北地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其8年6月徒刑,二審則由台灣高等法院則改判11月徒刑,仍可上訴。

蕭女在2012年到2016年之間擔任育幼院的生活輔導員時,利用職務之便,除趁未滿7歲男童更衣之際偷拍其裸露生殖器,更將影像存於隨身硬碟中。此外,蕭女也要求院內8名7到11歲的男童與之共浴且不得關門,再持手機拍攝全裸照放於筆電中。案件之所以曝光,係因一名男童於性別平等課程中向講師提及遭拍攝裸照一事,經通報後始進入調查程序。雖蕭女辯稱係應兒童要求拍攝,且事後已刪除檔案,未違反當事人意願,然多名兒童否認曾提出相關要求,並指稱其曾將影像展示予他人觀看,造成當事人強烈不適與羞辱感。

本案進入司法審理後,台北地院一審認為蕭女為滿足一己私慾,對尚未建立數位與身體隱私界線認知之兒童進行拍攝,對其身心發展及人格權造成重大侵害,故依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8年6月徒刑。然而,二審合議庭認為證據不足,無法證明性剝削犯行,因此這部分改判「無罪」,僅依《刑法》315-1條「故意對兒童犯製造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部位」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

針對此一判決結果,婦援會認為,蕭女身為照顧保護體系中的專業人員,卻利用與孩童之間的信任關係進行私密影像拍攝,已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與人性良知,同時受害者不舒服的感受、難堪、等傷害卻是無法被輕易弭平的。更重要的是,年幼兒童未必能即時辨識或表達所遭受之侵害,但這正凸顯成年人在權力關係中的責任—應主動保護與關愛兒少的成長與發展,而非加以利用或侵害。

婦援會認為蕭女行為已嚴重侵害兒少人權,未來不可讓其進入任何兒童照顧相關機構或學校任職。此案例同時建議兒少安置機構,應該安排所有工作人員、志工進行防制兒少性剝削相關訓練,而安置的兒少需要接受數位身體界線/數位身體隱私權相關防制教育,以避免有類似事件再發生。

婦援會進一步提醒民眾,切勿以照顧或管理之名,合理化對他人身體或影像之不當取得與使用。無論是拍攝、持有或散布兒少性私密影像,不管兒少是否同意,皆會有刑事責任。若民眾發現周遭有兒少被拍攝或收到兒少被拍攝性影像,請務必伸出援手,因為受害者往往可能權力地位落差(如師生、長輩與晚輩)而不敢發聲,此時「路人甲」的聲援力量將遠比想像中更響亮,有機會成為保護兒少最關鍵的一道防線。

資料來源:
女輔導員拍8男童「全裸共浴圖」...重判8年半變11月徒刑 判決理由曝光https://udn.com/news/story/7317/9390491?from=searchresult

拍8名男童裸照還與人分享 女輔導員判8年6月、二審改判11月https://tw.news.yahoo.com/%E6%8B%8D8%E5%90%8D%E7%94%B7%E7%AB%A5%E8%A3%B8%E7%85%A7%E9%82%84%E8%88%87%E4%BA%BA%E5%88%86%E4%BA%AB-%E5%A5%B3%E8%BC%94%E5%B0%8E%E5%93%A1%E5%88%A48%E5%B9%B46%E6%9C%88-%E4%BA%8C%E5%AF%A9%E6%94%B9%E5%88%A411%E6%9C%88-034050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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