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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影像是需要被保護的個資,數位性暴力案件應考量將個資法納入適用】 ​
2026-01-14

【性影像是需要被保護的個資,數位性暴力案件應考量將個資法納入適用】

近期,臺南地方法院就一起涉及偷拍成人性影像及持有兒少性影像之案件作出刑事簡易判決。根據判決書,被告不僅於住處廁所內裝設針孔攝影設備,趁他人如廁、盥洗時,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至少五人受害;同時,被告亦被發現於多個色情論壇數次下載和儲存未成年人性影像。法院最終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相關規定,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得易科罰金。

婦女救援基金會觀察無故攝錄或散布他人性影像相關起訴和判決結果,除了以《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妨害秘密罪或散布猥褻物品罪相關條文判刑之外,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量刑的判例亦有增多趨勢,因為性影像屬於可足以識別之個人資料,這些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的一環。
 
針對上述案件判決,婦援會發現並未適用違反個資法條文,實為可惜。在案件中,被告所攝錄的影像內容,已清楚包含可辨識特定個人的面容、身體特徵,甚至裸露性器官等私密畫面,此類影像不僅屬於刑法所稱之性影像,亦屬於涉及個人性生活與身體隱私的高度敏感個人資料。然而,無論從檢察官的起訴到法官的判決,皆未能看見性影像作為個人資料所涉及的蒐集、處理與留存風險。當司法僅將性影像視為犯罪證據,而非必須被完整保護、妥善控管的個人資料時,即遺漏性影像亦是種侵害個資的犯罪行為與事實。

對於數位性暴力被害人而言,創傷影響不只存在於行為發生的當下,性影像是否仍被保存、是否可能被複製、是否會在未來再次被散布和被辨識,這些長期且持續的不確定性,更是被害人難以承受的心理負擔與陰影。婦援會提醒,面對日益複雜的數位性暴力型態,司法必須正視性影像同時具有「性隱私」與「個人資料」的雙重性質,量刑時須將《刑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一併納入判斷,才能回應被害人對於資訊安全與隱私保護的真實需求,亦是要向加害人清楚傳達,數位性暴力是對個人數位性自主權、個人隱私與人格尊嚴的侵害,任何非法蒐集、持有或散布性影像的行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351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DM%2C114%2C%E7%B0%A1%2C5351%2C20251226%2C1&o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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