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報案人並利用AI換臉製作成性影像,不僅違反個資法,應也構成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媒體報導,一位被害女子去年12月製作筆錄時,覺得員警動作奇怪疑似偷拍,於是向警局陳請。分局發現員警疑有不當蒐集民眾照片資料之嫌,違反個人資料使用情形,要求涉案員警交出手機釐清遭拒絕,於是報請地檢署偵辦。地檢署查扣手機後發現該員警涉及偷拍前來報案、製作筆錄的女性,再利用AI換臉合成裸體性影像,至少5人受害。分局將員警記大過調職,全案仍在調查中。婦援會對於警察局發現相關員警違法違紀案件,不護短、可以主動立案調查表示肯定與讚賞。
AI技術的出現,讓生成或修改圖片變得更方便,但也產生不當利用。如網紅小玉換臉事件,2020年至2021年間小玉利用AI技術惡意將女性、名人的臉部合成到色情影片,最終被法院判5年有期徒刑。這件事情引起社會軒然大波,促使2023年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的319-4條:「意圖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前項性影像,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意味著散布或製作不實性影像,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若意圖營利,依319-4條第三項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並非只有當事人的性私密照片才算是「性影像」,濫用數位科技將原本他人相片內容重製為性虐待、裸露、色情影像,也屬於「性影像」犯罪,具有刑事責任。新聞事件涉及到AI合成性影像,被害者亦可以主張《刑法》319-4條提告對方,捍衛自己權利。如利用兒少製作各種性影像、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規定,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婦援會提醒:警局作筆錄時,通常會同時進行錄音錄影,做筆錄當下民眾可以留意警員有無不合理、奇怪舉動或要求。例如拍照。如有,當下詢問警員或事後與警局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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