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資深藝人二審改判違反個資罪,嚴重忽略兒少性剝削犯罪】
黃姓資深藝人因持有逾2千部兒少性影像遭起訴,一審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判8月徒刑,二審判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處理個人資料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場。對於此判決結果婦援會認為法官只依違反個資法無法呈現該案件全貌,並且嚴重忽略性影像被害人遭到數位性暴力的事實,以及難以遏止再犯可能性。以下是婦援會針對二審法官改判違反個資法判決結果進行評論分析。
1.購買持有上千部非法未成年性影像,只用個資法定罪不夠,應還要用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定罪
從二審判決結果從判決書來看,法官認為同一案件涉及2罪是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處斷,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婦援會可以理解法官想依罪刑較重的個資法41條判決,也希望給予加害人改過自新的機會。然而,法官卻忽略加害人購買持有上千部的兒少和成人非法性影像,其犯罪動機和影響性不僅是非法收集個資的犯罪行為,還涉及侵害被害人性隱私權,造成身心創傷與生活重大影響。
2. 只有法治教育難以阻止其觀看兒少性影像滿足性慾行為,需搭配輔導教育
加害人長時間購買,並持有大量兒少性影像,其中還包含國小兒童,透過觀看滿足自己性慾,恐已成為習慣或上癮,只有要求進行法治教育很難以阻止或改變該特殊僻好,而是要搭配輔導教育,甚至身心治療才較能控制停止行為。法官可透過判決兒少性剝削罪刑,要求加害人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51條第2項規定(犯第39條第1項、第2項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如此才能預防加害人自我控制,避免再犯。
3. 違反個資法罪恐無法限制禁止承接兒少相關工作、活動舉辦
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一條可得知其制定的目的是要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二審判決結果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其在接受保護管束4年期間只要緩刑沒有被撤銷,4年後就沒有犯罪紀錄,即使沒有被撤銷也是個資法罪名而非兒少性剝削罪名。之後,加害人就可以參加國內外兒少相關工作、志工、活動人員、企業機構設立、等,而這些通常會限制或禁止曾有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危害兒少的犯罪紀錄者參加,因為加害人無犯罪紀錄或違反個資法罪,難以無法限制禁止其參加,如此,可能將兒少暴露受性剝削風險環境裡。
新聞發布&公告
/
【黃姓資深藝人二審改判違反個資罪,嚴重忽略兒少性剝削犯罪】
【黃姓資深藝人二審改判違反個資罪,嚴重忽略兒少性剝削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