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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公告 / 【以情侶關係誘使12歲少女拍裸照、性交的下場,被判13年4個月】
【以情侶關係誘使12歲少女拍裸照、性交的下場,被判13年4個月】

【以情侶關係誘使12歲少女拍裸照、性交的下場,被判13年4個月】

媒體報導及司法院裁判書內容,一名男子透過匿名交友軟體認識就讀國中的12歲A女,進而成為男女朋友。男子以情侶關係藉口,提出「想看你胸部」要求A女拍攝裸露胸部照片,之後與A女發生3次性行為,直到A女父親察覺懷孕報警提告,被法院以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4月,以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3年2月,4罪總共13年4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手機及相片都沒收。

上述案件可得知,12歲的被害人正處青少年發展,對於愛情有憧憬,對認識同儕有需求,想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朋友,沒有想到卻陷入網路性誘拐。從判決書來看,加害人明知被害人只有12歲竟以情侶關係為由,透過數位網路竟要求被害人拍攝胸部滿足性慾外,還延續到線下約被害人進行性交行為多次,造成其懷孕後才被少女家人發現。實務上,不管誘騙兒少性影像或性交行為,都會造成心理、生理、人際、學校和家庭關係方面傷害影響外,還迫使身心尚未發展成熟的少女懷孕生子,對於其身體損害將會更嚴重。因此,加害人被提告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誘使被害人拍攝胸部相片(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妨害性自主的”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婦援會提醒民眾,台灣合法行性為是16歲以上,任何成年人對16歲以下兒少進行性行為、性猥褻都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任何人都不可以對”未滿18歲兒少”拍攝性影像、語音、圖畫、作品等,更不能持有、散布、交付、重製、購買、販賣等行為,即使”情侶”關係,或是誘騙兒少自行拍攝提供也不可以,這些都會造成犯罪行為,而且不管刑期或罰金額度都比刑法高很多。

性暴力最好的預防作法就是從幼兒、國小階段開始,透過學校及家庭開始進行數位和實體身體隱私權及身體界線概念的教育,網路安全教育、法律教育。

如發現可能遭到兒少遭到性剝削或性暴力,可詢問24小時婦幼關懷專線113或到婦援會數位性別暴力諮詢網站(網址:https://www.twrf-ogbv.org.tw/)諮詢或來電婦援會電話諮詢:(02) 2555-8595 #31、32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42969

數位身體界線教育要從小開始:https://www.twrf.org.tw/info/title/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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