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錯判妨礙風化造成不起訴,婦援會呼籲應加強專業訓練及增加司法救濟制度】
據媒體報導,一名詹姓男子涉嫌誘導國中少女自拍不雅照,因少女母親發現對話而未遂。但報案後台南縣市警方承辦人經驗不足錯判成妨害風化,偵查隊承辦偵查佐與地檢署仍未修正罪名。案件移送詹男戶籍地乙地後,台東地檢署以雙方對話未公開為由不構成妨害風化而作成不起訴處分。事後,檢方發現問題,改以兒少性剝削起訴,但台東地院認定同一犯罪事實不得重複起訴,檢方前次不起訴確定後再起訴違法,所以判決不受理。警方坦承案件初期承辦人員經驗不足確實有行政疏失,造成罪名誤用與偵辦方向錯誤,正在進行補救程序。
上述新聞報導事件中提到整個訴訟歷程,可發現以下二個問題:
一、依報導推算從台南婦幼隊到台東地檢署發現司法訴訟歷經時間,應該有1、2年時間,經歷這麼多司法警察和檢察官經手,不起訴後才發現法條錯誤。任何人都不能拍攝兒少性影像早於104年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已增修,包含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及第五項: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該法條非新增,可見接觸和承辦此案件的司法人員因為對案件內容未充分了解、評估,或對法條不熟悉,造成引用法律條文錯誤,無法制裁加害人,呈現專業敏感度與專業訓練不足。
二、各縣市婦幼隊職務之一是受(處)理兒少性剝削案件,且婦幼隊員警是屬於婦幼案件專業警察,通常會接受兒少性剝削防制相關專業訓練課程,而派出所員警未必有接受相關專業訓練。因為錯誤判斷或不願意受理,而要被害人到非專業的派出所報警。這已違背警政經常強調單一窗口報案原則。
為了避免類似問題再發生,婦援會呼籲如下:
1. 加強警政與司法人員對於犯罪案件司法相關訓練,以提升專業敏感與評估判斷能力,減少法律引用錯誤。
2. 對於引用錯誤法條導致無法再提出告訴,應修法有司法救濟制度,將犯罪者繩之以法接受制裁,維護被害人司法權益。
3. 應落實單一窗口報案原則,警政單位不可拒絕或要求被害人一定回要到居住地派出所報案。同時,提供給報案者報案證明時,須向報案者告知及說明提告法律罪名。
4. 報案民眾報警後,發現警方在報案證明單上書寫罪名不了解時,可要求受理警方說明,或事後向相關單位進行免費法律諮詢,例如法律扶助基金會電話諮詢。如是有關兒少性影像/數位性暴力議題向婦女救援基金會(https://www.twrf-ogbv.org.tw/)、性影像處理中心(https://siarc.mohw.gov.tw/)諮詢。
婦女救援基金會有專業社工師提供服務,還可以安排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23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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