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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司法單位對此故意殺人的加害人應嚴懲不可輕放】婦女救援基金會聲明稿

【呼籲司法單位對此故意殺人的加害人應嚴懲不可輕放】婦女救援基金會聲明稿

近日發生新北市土城家暴加害人開庭結束後,竟未收斂其行為,對被害人與其妹妹報復開車追撞,還持刀殺害而死亡事件,婦援會對此感到難過、遺憾,而對於加害人的暴力行為表達譴責,呼籲司法單位對此故意殺人的加害人應嚴懲不可輕放。

婦援會長期關注且服務親密關係被害人,對於此類似案件實務經驗提出以下:
1、    親密關係暴力本質是權力控制:
當暴力已成為對被害人權力控制手段時,暴力行為往往具有多樣、多次連續性虐待的特性。實務上發現被害人因為害怕或制止暴力聲請保護令,大部分加害人會因公權力介入而降低暴力行為或嚴重性,但也有少數加害人認為其被剝奪權力控制感、讓其沒有面子而產生報復行為,或是再施以更嚴重暴力行為以控制、阻止被害人脫離或向外求助。

2、    離婚、保護令開庭與審判結果前後,暴力及嚴重性程度容易增加,更需留意被害人安全:
實務經驗發現家庭暴力案件在離婚、保護令的開庭和審判前後,加害人想要阻止被害人開庭、持續開庭情緒、無法接受訴訟結果,容易出現各種恐嚇、報復暴力行為。社工人員要與被害人進行人身安全風險評估與因應計畫,例如出入路線、遇到加害人因應方式等。保護令核發後,家庭暴力防治官進行執行保護令時,約制告誡加害人。

3、    家庭暴力保護令雖可禁止加害人對被害人持續施暴,但面對慣性、嚴重虐待、難以控制情緒的加害人仍需完整人身安全計畫:
保護令效力對於大部分加害人有效果,可是對於無懼公權力、具有毀滅性格、報復心強烈的加害人效果有限,仍需要警政、司法對加害人強力約制和後續教育輔導,被害人安全維護計畫。對於被害人的生命安全風險高,無法將加害人羈押時,被害人可帶其子女暫時居住在庇護所,以維護安全。

婦援會呼籲司法單位對此故意殺人的加害人應嚴懲不可輕放。為了預防類似案件再發生,不可輕忽性別暴力嚴重程度,應要有評估暴力再犯的敏感度,積極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章刑事程序,以維護被害人和周遭民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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