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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發布&公告 / 【防治性騷擾行為再犯,婦援會認為罰金與認知輔導教育應有規劃與配套】
【防治性騷擾行為再犯,婦援會認為罰金與認知輔導教育應有規劃與配套】

【防治性騷擾行為再犯,婦援會認為罰金與認知輔導教育應有規劃與配套】

隨著民眾對性騷擾的敏感度提高,修法後增加保障被害人、懲處行為人罰則增加、申訴程序修改,以及政府與民間防治性騷擾宣傳教育下,遭到性騷擾被害人較願意站出來提出申訴、訴訟保護自己權益外,也期待透過罰金、賠償方式,讓行為人可以對自己侵害他人行為有所警惕,不再出現性騷擾他人行為。

依性平三法規定,民眾遭到性騷擾案件時,向公司、學校、警察局或主管單位提出行政申訴,以及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賠償外,如有涉及性騷擾防治法25條中性騷擾罪,可提出刑事告訴。對於非校園、非職場的性騷擾案件,被害人提出申訴、訴訟後,進入調查、偵查審理程序,性騷擾案件調查結果成立,社會局對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可處6-60萬元,對非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可處1-10萬元。如果有再提告25條性騷擾罪,起訴判決後,行為人會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旦刑事案件起訴判決確認,社會局不能再對行為人罰款,同時各縣市政府可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31條第5項規定,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經判處拘役或罰金確定,評估做身心治療、認知輔導教育。

然而,申訴、司法訴訟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調解,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就會撤回性騷擾申訴或訴訟案件。婦援會實務經驗發現,有行為人發生性騷擾案件被申訴、提告,每次用調解、賠錢、撤回方式處理,難以遏制持續性騷擾他人的行為。
 
婦援會實務經驗中,絕大部分行為人會否認性騷擾行為,認為那是展現個人魅力、權力、稱讚或體貼照顧晚輩、追求他人方式,甚至認為是個人日常生活習慣(例如習慣開黃腔),而非是侵害他人的性騷擾行為,即使被申訴或被提告,也會自認為”倒楣”、”對方小題大作”等,由於可知,行為人觀念欠缺性平、尊重他人身體隱私、被害人創傷影響的認知,需要進行認知輔導教育預防性騷擾行為再犯。

婦援會認為,對於初次或多次被申訴、訴訟的性騷擾行為人,應該依照其狀況程度不同,設計有效的處罰的機制,以遏止性騷擾再發生。現今只有罰金處罰機制,行為人只要繳錢給政府單位就沒事,但是認知輔導教育課程,行為人需要配合課程時間、地點前往完成。婦援會建議未來如果要求認知輔導教育課程時,建議可搭配等值罰金、騷擾次數、嚴重程度不同,要求接受所需要課程時數與內容,並規範未在時間內完成課程應繳納罰金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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