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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援觀點 / 司法上親密暴力迷思、責難被害人,何時消除?
司法上親密暴力迷思、責難被害人,何時消除?

只有落實CEDAW施行法與結論性意見,加強性別意識、親密暴力的權控關係與創傷影響認識的專業訓練才是解方

日前媒體報導碩士女學生在DCARD上PO出某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的司法事務官調查過程中與女學生的對話內容(https://www.ctwant.com/article/225572),引發許多人關注。隨後,該法院發出澄清新聞稿,針對該司法事務官於調查其聲請保護令事件過程中,有強迫其撤回聲請、講明不會判給她保護令、爲不友善言論云云,與事實不符部分予以澄清。(https://scd.judicial.gov.tw/tw/cp-3253-1777378-48349-191.html

 

然而,這報導中,從另一角度去探究,被害人開完庭後為什麼會產生誤解、有如此大情緒反應?被害人原本期待透過保護令聲請制止加害人的精神暴力對待,沒想到審理過程中卻感受到司法事務官對其是否還要聲請保護令質疑、責難被害人的言語出現。可見部分司法人員仍有對親密暴力的迷思,對親密暴力權力控制不了解、對親密暴力的樣態認識、被害人創傷影響相當不理解,以至於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接受到訊息是被指責、被質疑的感受、要撤回保護令的暗示,而對於司法事務官的「核發保護令對聲請人(被害人)的風險、保護聲請人之安全」卻完全沒有感受其背後的用意。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四次國際審查會議的結論性意見中性別刻板觀念和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第29點:國際審查委員會針對傳統文化規範中,持續對男女在家庭和社會中刻板印象角色的影響感到關切⋯⋯通常由父權文化定義的刻板印象角色和歧視性的文化傳統,也為忽視或合法化不同形式侵害婦女的暴力行為提供了理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打擊對婦女暴力行為的措施和政策不能有效解決問題的根源,且此種暴力行為如果不被視為性別不平等的結果,則打擊暴力行為的努力將仍然無效。第31點:國際審查委員會特別關切,在臺灣,儘管針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在親密伴侶關係中很普遍,但並未被視為對婦女的性別歧視。在這方面,國際審查委員會特別關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章規定的刑事程序,並未平等地保護所有的親密伴侶暴力受害者。

 

司法審理過程中常見的經驗法則如:被害人平日與加害人互動關係、被害人事後與被告的互動關係等,以及親密暴力常見迷思如:離開、不要理會加害人就好、一定是被害人做了激怒加害人才會被暴力、等,造成部分司法人員對被害人或加害人有性別刻版印象,產生「完美受害者(ideal victim)」的形象,忽略親密暴力本質、父權社會文化下被害人處境。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CEDAW國際審查委員會議中告知大家家庭暴力/親密暴力本身就是種基於性別的侵害女性行為。婦女救援基金會建議,只有落實CEDAW施行法與結論性意見,加強對所有司法專業人員性別意識、親密暴力的權控關係與創傷影響認識的專業訓練才是消除司法上親密暴力迷思、責難被害人的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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