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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4  
【時事回應】正視新移民配偶的受暴困境


 2012-07-24  中國時報  【康淑華】

  大陸籍配偶趙岩冰女士因不堪其丈夫多年來的肢體暴力及精神虐待,最後在生命安全飽受威脅之虞而自衛殺人,其處境實在令人感到痛心。 多年來,婦團與賴芳玉律師陪伴著她走過一次又一次的法律爭訟與身心復原歷程,但即便上訴至最高法院,最終仍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定讞。而趙岩冰女士雖在日前獲得假釋,卻又因居留證已遭廢止而喪失在台的合法身份,於近期內將被驅逐出境。

 趙岩冰女士的境遇,其實突顯出我國家暴防治對於受暴新移民配偶的保障顯有不足。保障人民免於遭受暴力傷害與威脅,應是任何法治國家所秉信的普世價值,然而對於國內新移民配偶來說,卻由於其公民身份的取得需要歷經層層法律審認的難關,且對於大陸籍配偶的限制尤為苛刻,這亦造成她們在遭遇婚姻暴力時,必須面臨更多為難的困境。

 依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大陸籍配偶婚後來台不僅需有一位「保證人」作為擔保,而其更需經過「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階段後方能「定居」,取得我國公民身份,期間最短也得費時六年。然而若在這段期間遭受婚姻暴力對待,她們就必須面臨著:應不應向外求援?能不能訴請離婚?而離婚後,我究竟還能不能留在台灣?等多重難題與困境。也由於這種種考量,以及文化差異、經濟能力及支持網絡稀少等新移民配偶處境,均致使許多受暴陸籍配偶只敢選擇忍耐,只能把身體上及精神上所遭受的傷痛往肚裡吞。因為一旦在還未取得在台定居身份前訴請離婚,若無法爭取到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往往就落得遭遣返出境的下場,即便現已可憑保護令申請變更保證人,但仍有諸多限制。如此以依附「依親對象」為基礎的身份規則,往往導致沒有未成年子女或未取得監護權的受暴陸籍配偶,只能在被迫遣返與隱忍暴力之間作出抉擇。我們不禁要提出質疑與批判,她們是婚姻暴力的受害者,這樣的處境並非出於自願,且離婚亦是不得已但必須的抉擇;然而,我國法律卻以「失去依親對象即遣返」的懲罰性規定加諸於她們身上,於法於情是否真的合理?

 放眼美國相關移民法規,已明訂遭受婚姻暴力的婚姻移民者,可據此獨立申請永久居留身份。這種不受政治、種族或文化等考量因素所干涉,進以保障「婚姻移民者免於受暴之基本人權」的立法精神,實應做為我國未來相關法案政策的修擬參照,讓新移民配偶不再需要隱忍暴力對待,更期能避免趙岩冰女士這樣的悲慘境遇再次重演。

 儘管有再多不捨,趙岩冰女士遭驅逐出境一事已成定局,在她滯台期間,婦援會將盡力協助她處理各項離境手續。結束了這十年來的傷痛,我們衷心企盼她能走向一段生命的嶄新開始。

(作者為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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